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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林某甲等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6********,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8********,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523日被逮捕年6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高中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三门县**镇**村村两委开会讨论,同意对木屿塘、跃进塘、胜利塘、塘角头等共1400亩地块进行旱地改水田项目开发,并同意将该项目承包给三门县**农业开发公司。同年6月6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45人村民代表有35人签字同意实施该项目;同月12日,**村与三门县**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印发三政函【2016】130号《关于同意批准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旱改水”垦造水田、灾毁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批准了该项目正式立项。2017年3月1日,**村与三门县**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旱改水”项目自行开发协议书,同年5月9日签订柑橘补偿协议。

该村共538户,有367户同意,占比约68%。但因该村派系、个人恩怨与对政策理解等原因,此项目在前期推进过程中遭到了付某甲、林某甲、付某戊、牟某甲等少部分村民的阻挠。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与村民牟某甲、付某己、付某庚等十余人在牟家仓库开始聚集协商如何阻碍工程,使**村“旱改水”项目工程无法施工,最终协商同意将各自家里的妇女派去工地阻拦。

2019年4月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召集付某丙、牟某甲等二十余人,开车到临海市**镇**村一基干路上商量如何阻扰**村“旱改水”项目施工,决定发动村里反对工程家庭的老人、妇女冲在前面,其他人员围观、壮声势的方式阻挠工程施工,并要求人员在8日上午必须到工地。当晚,付某甲与林某甲、付某丙等人互通电话,编造“政府不管工程,安心阻挠施工”的煽动言语,怂恿、支持他们组织老人、妇女阻挠工程施工。

2019年4月8日,根据事先商量,林某甲伙同其妻付某戊(相对不起诉)五点开始就在村里纠集村民前往工程现场阻碍工程,分别在村民家中、村部长廊、小店门口,沿途叫村民。付某戊最终纠集了付某辛、罗某甲、张某某、牟某乙、方某甲、陈某甲等人,林某甲纠集了牟某甲、付某壬、付某癸、牟某丙、马某某等人,两人纠集的人数达五十余人。到达现场后,林某甲夫妻俩又指挥付某辛、罗某甲、张某某等妇女、老人站在铲车、搅拌机、挖机前面不让机器施工,还将现场的电拔掉,将电线拿走,并安排多名妇女在机器前打扑克。镇、村干部多次前来劝阻均无效。林某甲还指使牟某甲等男性站在工地边上,对前来劝说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并发生争吵,当日阻拦工程时间持续至下午5点下班。

2019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2日,林某甲与付某戊继续纠集上述参与人员以同样的方式阻扰工程施工。在此期间被告人付某丙在村里张贴告示宣传“**村旱改水工程是违规工程,在申报项目中有造假手续;恶意将春花季作物全部摧毁,该工程无工期,导致村民无法耕种”等内容,故意造谣煽动村民闹事。

截止4月12日,**村“旱改水”工程施工被逼停时间共计4天,造成了施工机械租金费、工人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等严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同案犯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庚、付某子、牟某甲、付某己、付某丑、马某某、付某寅、付某癸、牟某丁、付某丙、付某卯、张某某、付某辛、牟某乙、罗某甲、付某辰、陈某乙、方某乙、邢某甲、付某巳、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付某午、方某丙、付某未、付某申、付某酉、付某亥、邢某乙、胡某某、倪某某、吴某某、方某丁、陈某丙、郑某某、方某戊、王某乙、蒋某某、包某某、付甲乙、付某壬、陈某丁、付甲丙、郭某某、付甲丁、林某乙、梅某某、林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村村两委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开发协议书、柑桔补偿协议、三政函[2016]130号批复立项文件、工人名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告示照片、移动通信详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4、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移动公司数据光盘、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地无法施工,造成严重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林某甲、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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