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乡**村**组**号,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一出租屋。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庄**号,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学对面**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经预谋后,被告人付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居**室冯某某家中,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拍摄冯某某裸体视频。随后被告人付某甲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至冯某某家中,二人以将被害人冯某某的裸体视频、照片散播毁坏其名誉相威胁,向被害人冯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作案后,赃款分而挥霍。破案后,被告人付某甲朋友向被害人冯某某退赔赃款1万元,被害人冯某某对被告人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破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某甲、马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付某甲可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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