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2019年11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迁安市贯头山村北路口处时,撞上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致被害人王某甲因头胸部损伤死亡,后被告人付某甲驾车逃逸。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脚踏板、蓝色塑料片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迁安市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付某乙、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求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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