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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汽车,载乘郑某甲、吕某甲、吕某乙、付某乙、付某丙等五人,沿枣阳市新市镇胡家寨山上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胡家寨遗址北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滑入左侧山崖下,致郑某甲等五人受伤,郑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0日,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等陈述;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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