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兰陵县**镇**村。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通过微信,介绍嫖客王某甲与卖淫女魏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交汇处**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收取卖淫女魏某某500元好处费。
2、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通过微信,介绍嫖客王某甲与卖淫女王某乙以1500元的价格,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号**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收取卖淫女王某乙5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魏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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