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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31083198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在延吉市**路**号**室,初中文化,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07月13日被延吉市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13时11分许,被告人付某甲,饮酒后驾驶吉H*****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冷面前处时,与同方向行驶邵某甲驾驶的吉H*****9号车,金某甲驾驶的吉H*****6号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付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6.18mg/100ml 经延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9日,付某甲支付65000元购买邵某甲吉H*****9号车辆,,并支付金某甲车辆维修费,取得二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照片、采血照片被告人付某甲与邵某甲协议书,交通事故的认定书等;

3、证人邵某甲、金某甲证言;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已支付,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延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延吉市**路**号**室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卷 2册、检察1册,光碟2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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