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DN****7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使用性质:货运),过车信息查询结果,鉴定委托书;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担保人付某乙,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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