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同其妹付某乙、付某丙携带祭奠用的香、烧纸来到宁县**镇**村**组**山为其父亲上坟烧纸,到达坟前后,被告人付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拔下的蒿草将香点燃,因当日刮风,点燃的蒿草被风吹起落到坟旁的荒草丛中引燃了荒草,被告人付某甲同其妹付某乙、付某丙立即上前扑救并电话向村干部求助,但火顺风势很快蔓延,致使宁县**镇**村及**村交界的**山林地大面积过火。火情发现后,经闻讯赶来的村干部及群众100余人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案件发现后,被告人付某甲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2019年5月14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失火案过火土地面积及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火灾过火土地面积6.07公顷,合91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4.47公顷,合67亩、农耕地1.6公顷,合24亩,其中造成的农耕地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故不予追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牌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村委员会证明、**村委员会证明、告知书、被告人付某甲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丁、赵某某、付某戊、付某己、付某庚、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
5.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上坟烧纸期间,因疏忽大意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4.47公顷,合67.05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晓文
附: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随案移送一次性气体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