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矿务局**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矿**村**栋**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至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付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启明小区1栋505室其家中,三次容留朱军亚(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人体样本毛发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淮北市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