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山东省**市**区**县**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10月1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逮捕。
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初,韩某某(已判刑)将**旗**苏木**村**的席某某家有佛像一事告诉陈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在逃)、付某甲,四人预谋抢劫,后韩某某将此事告诉苑某某(已判刑),苑某某同意并与韩某某、陈某某到被害人席某某家踩点。韩某某对陈某某、苑某某说:“佛像很大,人少搬不动,得多去一些人”,后陈某某联系付某乙等人,苑某某联系了包某某(已判刑)。于2011年09月0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伙同付某乙(已判刑)、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苑某某、包某某等人到通辽市汇集后乘坐两辆车到被害人席某某家,破窗开门进入住宅后将被害人席某某夫妇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又将在东屋睡觉的宝某某、苏某某用语言威胁控制后,将存放在西屋靠北墙柜内的佛像、铜钱、佛珠等物品抢走。案发后被抢物品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经经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抢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99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破案简介、刑事判决书3份、诊断书;2.同案人供述:同案人韩某某、陈某某、付某乙、杨某某、苑某某供述、巴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书(2 0 1 1)4号、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书(2013)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4张、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室抢劫,被劫财物总价值3993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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