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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65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付某甲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东路“**书店”找到在该书店打工的被害人吴某某,因被告人付某甲曾假冒“曾某某”的姓名与被害人吴某某交往,后被害人离开被告人付某甲出外打工。被告人付某甲找到被害人吴某某后将其拉出书店,两人到了附近被害人的出租屋,期间发生争吵。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害人离开出租屋后,由于被害人吴某某反抗,被告人付某甲将吴某某拉倒在地并强行拖行至狮岭镇雄狮中路与苏屋路交界一小巷处,并对该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围观的群众制止及报警,被告人付某甲遂将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5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21元,以及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存卡各一张抢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横**号**房被告人付某甲妹妹付某乙家中起回被抢的全部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植伟家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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