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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378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2015年4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余某某等人在太乙宫镇**村村民付某乙家喝酒,付某乙等人提议喝完酒去付某甲家打麻将,余某某便称其在付某甲家打麻将时有人打报警电话举报,闲聊中付某甲与余某某怀疑是**村村民王某甲举报的,便心想给王某甲说不要举报。接着被告人付某甲,余某某二人喝完酒来到王某甲家中,将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拉扯到门外,这时王某甲正好回家走到门口,余某某就上前拉扯王某甲,称自己在付某甲家打牌被举报还输钱了,是王某甲打电话举报的,便和王某甲争执起来。此时王某甲的侄女王某丙一家三口听见门外有喊叫声,便前往王某甲家门口,王某丙的女儿高某某就质问余某某为何酒后闹事,后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扯,王某丙及王某丙的丈夫张某甲见状,上前与余某某发生撕打,撕打时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及付某甲的母亲张某乙也参与其中,后余某某挣脱开逃走。接着被告人付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打架过程中用砖乱砸,王某甲、王某乙用砖将付某甲头部砸伤,王某乙用砖将被告人付某甲的母亲张某乙头部砸伤,被告人付某甲用砖将王某甲头部、眼部砸伤。后双方均到医院进行治疗。经陕西新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肌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因对他人不满,在相互厮打中,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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