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7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害人付某乙家附近,被告人付某甲与被害人付某乙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撕打。过程中,被告人付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付某乙头面部,造成被害人付某乙左下1、2齿牙冠缺失。经鉴定,被害人付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付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丙、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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