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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2001********,汉族,大学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甲在米易县攀莲镇利民路80号附2号暮色酒吧内,因听其朋友称被害人李某某要殴打自己,遂来到李某某所在的座位处使用啤酒瓶将其头部打伤,后被现场人员制止。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锦辉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甲住米易县**乡**村**社**号,现就读于四川省眉山市**大道**号四川**学院护理专业,联系电话1558347****;付某甲母亲付某乙,联系电话1518126****;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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