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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期**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甲路过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酒店时看到其丈夫李某某的车和被害人何某某的车,后当何某某从微**酒店出来时,付某甲因情感纠纷在酒店外用手打了何某某的头部、脸部,用脚踢了何某某的胸部、腰部等部位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致:1.头皮挫伤;2.左侧第5.6肋骨骨折,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陈某某、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20]085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被害人何某某殴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19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3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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