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岳阳县**镇**民居委会村民黄某某(已判决)在**镇**民居委会购买了一栋住宅在潘某某住宅隔壁,黄某某想要将房子拆除之后重建,因潘某某住宅厕所的墙体有突出部分,黄某某称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将过道里面的地基一起购买了下来,而潘某某住宅墙体突出的部分占了地基,所以要求潘某某将住宅墙体突出的部分拆除,双方协商之后没有达成一致。2015年2月5日晚上,邓某某(绰号静跨已判决)和刘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坐,黄某某对邓某某和刘某某说:“今天晚上早点休息,明天帮我办点事”。邓某某和刘某某答应了。次日8时许,邓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叫出来,两人一起到黄某某家中叫上黄某某,黄某某开车去接付某乙,邓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到**镇集镇十字路口吃早餐,吃完早餐,黄某某又带着付某甲、付某丙等人来吃早餐,并且带来了一把铁锤放在门口。吃完早餐后,邓某某将铁锤扛在肩膀上,一群人来到黄某某家楼下,刘某某从黄某某家中搬出来四根钢管,付某乙、付某丙、刘某某、以及穿红色衣服的年轻伢子每人拿了一根,然后由黄某某带头往潘某某住宅去,到住宅过道后黄某某指着潘某某家住宅墙体突出部分的角落说:“静跨,将墙壁给我砸掉”。之后接着朝前走了几步转身对身后的众人讲:“将露在外面的水管也打烂”。接着,邓某某、刘某某、付某乙、付某甲、付某丁、李某某等人分别使用铁锤、钢管对潘某某家住宅的西侧外墙进行了打砸,先后在墙体上凿出四个洞,而后又分别对墙体上的水管、两台监控探头、两台空调外机以及墙面的铝合金窗户、窗户玻璃等进行了持续的打砸。期间潘某某的妻子以及母亲上前劝阻,被邓某某等人拉开。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应黄某某等人邀集持器械故意毁坏私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0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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