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8********,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份,被告人付某甲因要为其母亲准备棺材大板,在无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到玉龙县**乡**村委会"黑**"(傈僳语地名)国有林林区76林班4小班内砍伐林木,当日其用油锯将一棵冷杉树锯倒后发现冷杉树空心,不能用于造棺材大板,就又另选了一棵冷杉树锯倒,并造材成棺材大板原木。后其请了付某乙、余某某等人帮其把原木加工成5件棺材大板。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棵冷杉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6.8556 立方米。
同年2月份,付某丙(另案处理)因要为其母亲及其夫妻二人准备棺材大板,请被告人付某甲到玉龙县**乡**村委会“母**”集体林内帮其砍伐林木,被告人付某甲明知付某丙无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林区35林班17小班内用油锯将付某丙选好的一棵冷杉树锯倒,并一同造材成棺材大板原木,后被告人付某甲与付某丙等人将原木造材成14件棺材大板。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棵冷杉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4.9751 立方米。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付某甲到玉龙县**乡林业工作站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森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帮付某丙盗伐林木中亦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某甲作案后,在办案机关未发现其有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洪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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