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业。无前科。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内,通过拉车门把手发现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牌照为湘******小车未上锁后,付某甲进入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道**小区地下车库,通过拉车门把手发现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地下车库的未上牌的**汽车未上锁后,付某甲进入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80元和11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5元。
被告人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付某甲已对二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2、现场指认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易某某、周某乙的陈述;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付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4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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