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甲以向同村村民陆某甲介绍老婆、女方索要彩礼为由,安排陆某甲取款16000元前往天柱县与女方见面和送礼金,谎称送给女方彩礼13000元,另3000元作为二人途中车费伙食费等开支。2020年8月1日早上,二人从锦屏县**镇**村家中来到锦屏县城,付某甲让陆某甲将现金13000元交给自己,称由其用微信转付给女方,陆某甲将13000元交给付某甲后,付某甲当日存入其使用的银行卡,再从银行卡中分三次转入其微信零钱中,实际并未将该笔款汇出。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事实,当日付某甲故意带着陆某甲前往天柱县城会见女方“龙某某”(付某甲通话中查无此人),后谎称联系不上女方为借口二人返回家中。为避免陆某甲识破其诈骗伎俩,被告人付某甲又编造女方已外出福建漳州务工的信息,带着陆某甲前往福建彰州市寻找,寻找未果二人返回。后陆某甲多次要求付某甲退还钱款,付某甲则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后陆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时查明:被告人付某甲将诈骗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未予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拘留证、逮捕证及其通知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陆某甲信用社个人账户流水,刑事判决书、通话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能基本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及未退赔赃款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芝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付某甲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