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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诈骗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手机游戏“诺亚传说”中发布收购游戏银币消息,被告人付某甲看到后在游戏中主动联系陈某某,并通过QQ号4179****与陈某某(QQ号码103230****)成为好友进行沟通,陈某某先给付某甲转账人民币50元购买游戏银币,付某甲谎称其游戏账号充值上限,但是可以半价为其充值游戏金币(原价648元),经付某甲劝说后陈某某同意充值一笔324元,付某甲承诺待其充值完毕后陈某某补差价即可,陈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付某甲获得陈某某游戏账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游戏,并将已经伪造好的充值截图发给陈某某谎称已经充值完毕,陈某某通过扫付某甲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系手机游戏集结号充值二维码)将余款274元转账至付某甲集结号游戏账号内,待陈某某登录“诺亚传说”游戏查看充值情况时发现其游戏账号被封,付某甲又以陈某某游戏账号被封停需要扫码解封为由向陈某某多次发送支付宝二维码(系手机游戏集结号充值二维码),承诺游戏解封后支付的款项会通过支付宝原路退回,同时以扫码超时、支付方式不符等理由要求陈某某继续转账,造成陈某某损失共计58,196元。

2.2020年4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在手机游戏“诺亚传说”中发布收购游戏银币消息,被告人付某甲看到后在游戏中主动联系唐某某,并通过QQ号码796****与唐某某(QQ号码1362689****)成为好友进行沟通,唐某某先给付某甲转账人民币100元购买游戏银币,付某甲谎称其游戏账号充值上限,但是可以半价为其充值游戏金币(原价648元),经付某甲劝说后唐某某同意充值一笔324元,付某甲承诺待其充值完毕后唐某某补差价即可,唐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付某甲获得唐某某游戏账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游戏,并将已经伪造好的充值截图发给唐某某谎称已经充值完毕,唐某某通过扫付某甲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系手机游戏集结号充值二维码)将余款224元转账至付某甲集结号游戏账号内,待唐某某登录游戏查看充值情况时自认为游戏已经回档,故找付某甲帮助恢复游戏,而后付某甲向唐某某多次发送支付宝二维码(系手机游戏集结号充值二维码)谎称帮助其恢复游戏,同时承诺游戏恢复后支付的款项会通过支付宝原路退回,随即唐某某多次扫码并支付,造成唐某某损失共计4,882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甲实施诈骗两起,共骗取人民币63,078元用于集结号游戏充值。到案后,付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3,1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扣押清单、搜查照片、办案说明、谅解书、客户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骗取特定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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