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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0日凌晨00时50分许,被告人付某酒后骑着一辆黑色路虎牌电动车窜至梁园区团结路与纱厂一街交叉口东北角衣佳人女装店门口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店门推坏后进入店内,将女装店老板王某收银台抽屉内的2400余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陈述;4、被告人付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管制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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