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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付某,男,2001 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被告人付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3 日22 时10 分,查某纠集吴某某、杨某等人在清江浦区交通路古月书店二楼对卞某某进行殴打,卞某某被打后即纠集周某某、孙某过来帮忙打架,并让其再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付某等人一起至古月书店二楼,卞某某采用拳头捣、扇耳光的方式;孙某采用手推、脚踢的方式;周某某采用推搡的方式;被告人付某采用手推、巴掌扇的方式对查某、吴某某、杨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查某等人轻微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孙某、周某某、吴某某、杨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法院

检  察  官:苏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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