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9日被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警方抓获,2019年4月30日被引渡回到中国,于2019年5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5月19日至2015年03月29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因投资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便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及其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为由,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及采取伪造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多名被害人抵押的手段,用借款形式实际共骗取他人钱款1166.3685万元。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及用后笔款项兑付前笔款项本息(即借新还旧)。具体事实如下:
一、付某某伪造了35本《房屋所有权证》、10本《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建设用地许可证》和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向被害人秦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抵押借款。
二、从2014年05月19日至2015年03月10日,付某某以其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为由,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以2本假《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的形式向石某某借款234.41万元,期间累计陆续归还116.7315万元本息,尚欠117.6785万元未能归还。
三、从2014年08月12日至2015年02月10日,付某某以其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为由,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以37本《房屋所有权证》(其中35本是假证)、8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7本是假证)、2本假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本假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抵押的形式向秦某某借款1776.26万元,期间累计陆续归还804.81345万元本息,尚欠971.45万元未能归还。
四、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18日,付某某以其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为由,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以1本假《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的形式向陈某某借款40.5万元,期间累计陆续归还6.76万元本息,尚欠33.74万元未能归还。
五、从2015年02月03日至2015年03月29日,付某某以其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为由,许诺每月支付高息为诱饵,以1本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形式向黄某某借款48万元,期间累计陆续归还4.5万元本息,尚欠43.5万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及客户拿资产抵押借款等为由,以借款给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伪造49本证件用于抵押的手段,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并将所骗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造成被害人损失达1166.3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克勤
2020年0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依法扣押随案移送证件53本和光碟6张:房屋所有权证37本。国有土地使用证11本。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2本。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2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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