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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付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3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被告人付某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购买枪支零部件后在其家中组装射钉枪一支。2019年11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办案民警在协查泉州市曹某某等人网络贩枪线索时从付某处查获该枪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付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能源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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