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付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87********,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小学文化,个体。2018年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戴某某星辰变游戏账号(yung******,角色名:站在墙外等红杏)和密码后侵入游戏账户,盗取账户内的两个戒指等游戏装备,后将游戏装备出售获利,违法所得至少6200元。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付某利用非法手段登陆被害人戴某某的游戏YY,窃得被害人戴某某星辰变游戏账号和密码后侵入游戏账户(woaihubanmao****,角色名:喵喵),盗取账户内的一个戒指、一套橙装等游戏装备,后将游戏装备出售获利,违法所得至少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退赔被害人戴某某2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游戏账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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