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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栎涌、李伟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李伟(绰号“小阿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新城**栋**单元**室。2009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7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栎涌(绰号“小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巷**弄**号。2006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9日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23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分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5年1月6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5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付栎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伟、付栎涌因在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吃注的事情与丁某某发生矛盾。次日上午,被告人李伟、付栎涌纠集龚某某、燕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前往丁某某所开赌场,在赌场附近遇到丁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经丁某某劝说后李、付带人离开。后丁某某将被告人李伟、付栎涌带人来赌场的情况告知其小弟张某甲、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甲遂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栎涌,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吵,并相互威胁让对方“等着”。当天下午,被告人李伟、付栎涌二人又听闻丁某某继续在黄坛开赌场,便纠集龚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胡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及一把无法使用的枪支前往丁某某赌场闹事。张某甲、崔某某二人经丁某某授意,纠集了王某丙、邹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事先分发好了刀具。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伟、付栎涌一方人员驾车至黄坛镇联溪村联溪10号附近遇到张某甲、崔某某一方人员,后被告人李伟、付栎涌及龚某某、王某甲等人持刀与张某甲、崔某某、邹某某等人持刀发生打斗,造成豫QY****宝马牌小型轿车、浙B2****马自达6小型轿车、浙B5****奥迪牌小型轿车三辆车不同程度毁坏,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张某甲手、脚等部位受伤,崔某某脸部、臀部等部位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张某甲、龚某某等人及被告人李伟、付栎涌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栎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付栎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栎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栎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栎涌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胜

                          检察官助理 邵军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伟、付栎涌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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