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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梦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付梦,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无业。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6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梦伙同两名同伙“小贵阳”,“小斌”(两人均在逃)在本市南明区七星大酒店旁边马路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电瓶车上的一组电瓶盗窃后逃离现场。

同日凌晨4时47分左右,被告人付梦伙同“小贵阳”,“小斌”窜至二戈寨石油器材库小区对面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红色河好牌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盗窃后逃离现场。

同日凌晨5时50分左右,被告人付梦伙同“小贵阳”,“小斌”窜至南明区玉厂路京东快递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三轮车电瓶盗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前科材料;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付梦供述;

4、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梦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3414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娜

2020年2月21日

附:一、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卷宗两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散件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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