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正飞,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月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1月2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正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3时25分许,吸毒人员许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正飞购买冰毒,并向付正飞微信转账200元作为毒资,转账30元作为车费。付正飞前往夹江县**乡**村许某某家外将一袋冰毒交给许某某,并与许某某一同到其家中吸食了冰毒。
2019年11月4日13时20分许,许某某电话联系付正飞购买冰毒,并向付正飞微信转账300元,双方约定在夹江县消防大队外公路边交易。后付正飞到消防大队外将一袋冰毒交给了许某某。
2020年1月7日14时30分许,许某某电话联系付正飞购买冰毒,并向付正飞微信转账300元。付正飞随即用200元联系购买了一袋冰毒。付正飞在夹江县**镇**巷*号自己的租住房等待许某某。许某某到达后付正飞下楼将许某某带至租住房,并将购买的冰毒交给了许某某。之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许某某左手手掌中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经称量,该包冰毒疑似物净重O.2克。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正飞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贩卖数量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正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正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正飞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正飞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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