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毅、徐昭君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付毅,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3********,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道**小区**号。201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昭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7********,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毅、徐昭君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付毅以正在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请求被告人徐昭君帮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河东区**路**小区**号房产证向姚某某、耿某某夫妇骗取抵押借款,并承诺帮助被告人徐昭君偿还信用卡欠款。被告人徐昭君在利益诱惑下遂答应被告人付毅的请求。后被告人徐昭君持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向姚某某、耿某某抵押借款,并带领姚某某、耿某某至该房产处实地查看,以获得二人信任。同年2月11日,被告人徐昭君与耿某某签署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被告人徐昭君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向姚某某、耿某某借款人民币10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6日。同日,被告人付毅、徐昭君与姚某某、耿某某来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对约定内容进行公证,后耿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半岛豪庭底商农业银行使用尾号为13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被告人徐昭君尾号为426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98万元。后被告人付毅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被告人徐昭君亦获得部分款项。借款到期后,经姚某某、耿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付毅、徐昭君始终未予偿还借款。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12月17日将被告人徐昭君、付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证书、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借据、收条、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毅、徐昭君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毅、徐昭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毅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毅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昭君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