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付水根,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5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4******,汉族,职高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水根、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付水根、曹某某伙同钱某某(在逃),先后在微信、“闲聊”APP上组建赌博群聊。通过引导群成员在同城游APP上通过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局结束后,付水根等人会收取该局赢家一定金额的“房费”(5元1局,依此类推)作为报酬。在此期间,付水根、曹某某等人共收取“房费”30万左右。扣除付水根购买同城游点卡、发放给参赌人员的返利及支付钱某某工资外,剩余部分归付水根、曹某某所得。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付水根又伙同余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利用“景德镇网”APP组建赌博群聊并按照之前的方式组织赌博并牟利。在此期间,付水根伙同余某某、周某某共收取“房费”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付水根、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付水根、曹某某及参赌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6)后台数据光盘及讯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水根、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水根、曹某某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水根、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平
检察官助理:涂峻澄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水根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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