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付永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预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永新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列某某(已判决)为帮朋友张某甲追债,遂纠集被告人付永新、同案人蔡某甲(已判决)并授意他们将被害人黎某某带至原增城市归还债务,同案人蔡某甲又纠集蔡某乙、谢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及三名外省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于2012年1月18日晚,携带手铐、封箱胶、电棍等作案工具,共同驾驶面包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时代糖果居民小区楼下停车场出口附近。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永新将被害人黎某某骗至该处,用电棍击打、按倒等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上车,并抢去被害人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80元)、索爱LT18i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手表一块等物品。随后将被害人黎某某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下境村田边新村16号列某某房屋二楼房间关押,由蔡某甲看守。在关押过程中,由于同案三名外省男子索要帮忙抓人的费用,被告人付永新随即威胁被害人黎某某让其联系家属、亲戚筹款,在款项汇至被害人黎某某银行卡内后,被告人付永新从被害人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6万元。在被告人一伙非法控制被害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黎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当晚21时许,被告人付永新要求张某乙将被害人黎某某拉至增江街陆屋猪场附近路段释放。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付永新在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全民健身广场当地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赃款、作案车辆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列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谢某某、张某乙等供述;
5.被告人付永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永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永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永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永新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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