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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永良故意杀人案)_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付永良,绰号“付二”,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1984年7月9日因奸淫幼女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合江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永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1月17日,家住合江县**镇**村**组**号的张某甲、罗某某夫妇怀疑有智障的女儿张某乙在付永良家。当日7时许,张某甲、罗某某夫妇便到付永良家敲门寻找女儿,犯罪嫌疑人付永良用手顶住厨房门的同时将门后断裂的耙钉捡来别腰间后,从地上抓起一把泥灰捏在手中,在房门被张某甲推开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付永良将手中的泥灰撒向张某甲的面部,随即拿起门后的扁担打向张某甲的头部和手臂等部位,因扁担折断,犯罪嫌疑人付永良丢弃扁担后拿起饭桌上的菜刀对张某甲军的头部进行砍击,罗某某见状便上前夺取付永良手中的菜刀未果,付永良将菜刀丢弃后拿出腰间的耙钉刺向张某甲的腹部,张某甲被刺后转身奔跑,罗某某紧随其后,犯罪嫌疑人付永良追上罗某某后,反手握耙钉刺向罗某某的右腹部,致使罗某某受伤倒地后死亡。

2020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付永良在云南昆明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对罗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罗某某系被单刃类刺器致其右胸开放性血气胸、肝脏右叶损伤大出血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永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付永良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5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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