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75号
被告人付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现住**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付江在**镇四季佳园红绿灯附近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付江在**镇塔峰加油站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付江在**镇塔峰加油站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4、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5、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7、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8、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9、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0、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卖海洛因给赵某某;
11、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2、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3、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5、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6、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7、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5克的毒品海洛因分两次卖给赵某某;
18、2019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19、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20、2019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21、201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22、2019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付江在南安市**镇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
23、2019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付江经与赵某某约定交易后,在**镇塔峰加油站入口处欲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座垫下查获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另案处理审批表、电子秤检定证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付江的供述与辩解;
5、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封存、称重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提取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江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江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张、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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