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付涛,绰号“道二”,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我院于2015年6月19日批准逮捕,因付涛外逃,于2018年1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昆明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寄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于同年12月9日被带回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涛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2月20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周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在镇雄县城组织妇女卖淫。期间,周某某、李某某均以支付报酬的方式请被告人付涛将招嫖名片发送到镇雄县城各宾馆、酒店,以招揽嫖客,有时付涛还帮周某某、李某某将妇女送到宾馆卖淫。
2.2015年5月18日23时许,熊某某、肖某某、唐某某三人来到镇雄县城郎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姐妹快捷宾馆”住宿,三人问郎某要是否有“小姐”,郎某某便与被告人付涛联系,付涛遂联系了卖淫女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后,叫付某甲(已判刑)将王某某、陈某送到“姐妹快捷宾馆”,付涛和吴某某来到该宾馆,经讲价后王某某等三人分别与熊某某、唐某某、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涛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涛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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