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付礼新(绰号大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0********,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小区,住**街道**街。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宝麟(绰号宝莲灯),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小区,住**街道**街。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9月1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3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付小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街道办事处**路****。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8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1996年8月5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5********,仡佬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0********,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缓刑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3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6月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参与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0********,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村**栋**室。因参与赌博,于2011年7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参与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11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文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1********,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路**栋**号。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礼新、陈宝麟、陈某丙、付小勇、程某甲、田某甲、肖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邹某甲、文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抽逃出资罪、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恶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被告人付礼新初中毕业后,通过经营客车、砂场等积累了一定资金,便参与赌博。后付礼新与务川自治县**局原大队长王某甲认识,并结成“干亲家”关系。2001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付礼新之弟付某甲等人在务川县城**医院附近宵夜时,与时任务川自治县**中队副中队长熊某某发生纠纷后,对熊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面部受伤,经付礼新、王某甲斡旋,熊某某与之私了。自此,付礼新在务川树立了能摆平事、为人豪爽的形象。2004年至2007年,付礼新组织他人在务川县多个乡镇大肆开设流动赌场从中牟利,2008年因开设赌场被判处刑罚。2010年4月30日,付礼新刑满释放以来,在务川县城仍继续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程某甲和刑满释放的被告人付小勇在赌场内做“业务”,同时同意付小勇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之后付礼新不间断在**公司、**酒店等地开设赌场。期间,付礼新安排被告人陈宝麟、肖某甲向他人违法追债,并通过请吃喝、给零花钱、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且付礼新出面协调陈宝麟多次打架斗殴事件,使陈宝麟不受处罚或受到较轻的处罚。2018年,付礼新和被告人邹某甲在邹某甲山水庄园、申某甲家等地开设干子宝赌场,程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
付礼新以亲情为纽带,笼络刑释、吸毒人员,逐渐形成以付礼新为首要分子,陈宝麟、程某甲、付小勇、肖某甲、邹某甲为成员的涉恶犯罪集团。该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辖区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1.2011年左右,被告人付礼新在务川自治县**街道**门口附近**麻将馆内,组织朱某某、刘某甲、夏某某、文某丙等20余人,以打麻将、“务川大贰”等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付礼新每锅或每桌抽取100至300元不等的头子钱。程某甲、付小勇、文某丁(三人已过诉讼时效)帮忙发放筹码、抽取头子钱等,付小勇、符某某(已过诉讼时效)经付礼新同意后在该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2.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付某乙(已过诉讼时效)在务川**家属院以打麻将的形式,组织杨某甲、申某乙、肖某乙等20余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资为每锅2000元至5000元,付某乙每锅收取200元或300元的头子钱。被告人付礼新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之后付礼新将赌场转移到务川自治县**街道**酒店继续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付礼新开始在务川自治县**街道经营**茶馆,后多次组织涂某某、唐某甲、李某甲等30余人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付礼新每次向每位参赌人员抽取300元至500元的头子钱。被告人付礼新允许被告人程某甲、默许被告人田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文某甲在该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4.2018年冬天,被告人付礼新经被告人付小勇同意后,在务川自治县**街道付小勇家,以赌“干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龚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等20余人聚众赌博,付礼新每次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500元的头子钱。被告人付礼新允许被告人程某甲、默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5.2018年年底左右,被告人付礼新、邹某甲共谋后,付礼新负责邀约赌徒,邹某甲负责联系场地,先后在务川自治县**街道**村刘某甲家、邹某甲的山水庄园、申某甲家以赌“干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李某甲、雷某某、刘某乙等30余人聚众赌博,付礼新每次向每位参赌人员抽取500元的头子钱,获利后与邹某甲共同分赃。被告人付礼新允许被告人程某甲、默许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文某甲、田某甲在邹某甲的山水庄园、申某甲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6.2017年9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礼新先后在务川自治县**街道唐某乙家、刘某丙家、**付礼新家楼上、**付礼新家、**桥附近空房以赌干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曾某甲、廖某某、邹某乙等20余人聚众赌博,付礼新每次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500元的头子钱。被告人付礼新允许被告人程某甲、默许被告陈某甲、张某甲、田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
(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至2014年,因被害人王某乙无力偿还向被告人付礼新所借赌债及其他债务,付礼新安排被告人肖某甲三次对王某乙脚跟脚追债,直至王某乙打电话向付礼新求情,肖某甲才离开。其中:一次肖某甲跟随王某乙从**门前至务川自治县**医院,并在**医院跟随王某乙10余小时;一次肖某甲跟随王某乙从**广场至**酒吧楼上的一洗脚城,并在洗脚城跟随王某乙10余小时;一次肖某甲、申某戊跟随王某乙在**广场4、5个小时。
2.2014年,因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向被告人付礼新所借债务,付礼新伙同龚某乙两次到务川自治县**镇王某丙砂场,用车辆堵路的方式,阻止砂场施工,每次持续7小时左右。
3.2015年一天晚上,因被害人王某乙无力偿还向被告人付礼新所借赌债及其他债务,被告人付礼新通过被告人陈宝麟安排张某丙采取脚跟脚方式向王某乙追债,直至跟随王某乙到务川自治县公安局,通过该局工作人员王某丁出面,张某丙才离开。
4.2016年的一天,因郭某某无力偿还所借**公司债务,被告人陈宝麟安排陈某甲将郭某某从**公司带到**奶茶吧,控制郭某某四五个小时逼其还债。后陈宝麟又安排陈某甲、覃某某跟随郭某某到伍某某家借钱,伍某某承诺第二天偿还人民币5000元后,陈某甲等人离开。次日,郭某某偿还人民币5000元债务。
5.2016年的一天,因郑某某无力偿还所借**公司债务,龚某乙安排覃某某以脚跟脚的方式跟随郑某某,郑某某到**宾馆开一间房间,被告人陈宝麟安排何某某、代某某等人到该房间跟守郑某某。次日,郑某某借得人民币2万元偿还后离开。
6.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有限公司职工龚某丙在**信用社门口,与胡某某妻子因维修水管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陈宝麟伙同胡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对龚某丙进行殴打。案发后,经付礼新出面协调,赔偿龚某丙人民币1万元。
7.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宝麟为找王某丙还债,安排田某甲寻找王某丙,田某甲、张某甲路过务川自治县**镇**村时遇到王某丙,田某甲遂打电话告知陈宝麟,陈宝麟驾车到**村将王某丙带到务川自治县县城,后被罗某某带至付礼新家,被迫写下欠礼新债务的欠条。王某丙被违法追债数小时。
8.2017年的一天,因王某戊无力偿还向**公司所借债务(杨某乙担保),被告人陈宝麟安排祝某某在遵义找到杨某乙后将其带至务川向其追债。同年的一天17时许,祝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路**茶楼找到杨某乙后,祝某某等人驾车将杨某乙带至务川自治县**镇,向王某戊追债,当日21时许,陈宝麟到**镇与祝某某等人汇合后,杨某乙同意次日支付陈宝麟人民币15000元,陈宝麟等人离开现场。杨某乙被违法追债时间4个小时左右。
9.2018年10月2日,因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向被告人付礼新所借债务,付礼新趁王某丙家嫁女摆宴之机,到务川自治县**镇王某丙家,以吵闹、欲跳楼等方式,逼迫王某丙妻子偿还人民币10万元。
(三)强迫交易罪
2016年,因王某己无力偿还替袁某某担保向**公司所借债务,被告人陈宝麟便安排肖某丙、代某某等人到王某己家追债,双方发生争吵,将王某己孩子吓哭,后因王某己妻子报警,肖某丙等人离开。后陈宝麟又带领毛某某等人到王某己经营的**KTV,以消费挂帐在股东王某己名下为由,让**KTV工作人员开包房,否则将喊人把**KTV全部包房占满,致使**KTV营业受到影响。陈宝麟等人向王某己多次追债后,被告人付礼新又迫使王某己将**KTV股份,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折抵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非法拘禁罪
2012年10月17日,因被害人王某庚无力偿还向被告人付小勇所借赌债,被告人付小勇安排申某己将王某庚从道真自治县县城带到务川自治县**街道**宾馆一房间。后付小勇带领胡某某等人到该房间,对王某庚进行辱骂、殴打,让其还钱,因王某庚未借到钱,付小勇等人离开,同时安排申某己、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继续看守王某庚。次日凌晨,王某庚趁申某己、周某某睡着之机,到厕所发信息向其妹王某辛求救,同日上午王某辛报警,民警到**宾馆后王某庚得以离开。
(五)聚众斗殴罪
1.2014年4月29日晚,申某庚与邹某丙在务川自治县**镇**酒吧喝酒时发生口角,张某丙欲叫邹某丙与申某庚和谈,邹某丙称待对方酒醒后再说,张某丙觉得失面子,张某丙持啤酒瓶将玻璃茶几打坏,与张某丙一道的徐某甲拿出一把匕首后被劝阻,双方散开。邹某丙、陈宝麟、肖某甲、申某戊(四人已判)等人到陈宝麟家中拿刀返回现场,与张某丙、徐某乙发生斗殴,导致陈宝麟、肖某甲、曾某乙、徐某乙、徐某甲等人不同程度损伤。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陈宝麟左腰部之损伤程度评定属重伤二级;肖某甲右背部、左前臂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属重伤二级;曾某乙右手之损伤程度评定属轻微伤。
2.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宝麟在务川自治县**街道**小区**足疗店与舒某某在赌博的过程中,因为赌资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宝麟、田某甲与舒某某互殴,被他人拖开,双方均不服气。陈宝麟遂邀约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田某甲一起返回**足疗店,对舒某某实施殴打。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六)虚假出资罪
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丙为成立**公司,委托李某乙以股东陈某丙及挂名股东徐某丙、唐某丙等人的名义向**公司共注入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当日验资完毕。次日,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全部被转走,陈某丙未按规定实际交付出资,后**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成立。
(七)高利转贷罪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丙以购买门面为由,在**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贷款人民币70万元,年利率8.32%。次日,陈某丙将该笔贷款中的20万元,以**公司名义,月息5分转贷给苏某某。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苏某某向**公司共支付利息27万元。陈某丙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8年7月2日向银行偿还该20万利息共计46450.358元,其违法所得223549.642元。
三、违法事实
1.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陈宝麟伙同胡某某在务川自治县**街道**后面吃夜宵时,杨某丙与田某乙因琐事在附近发生争吵,胡某某认为太吵闹,后被告人陈宝麟持啤酒瓶将杨某丙打伤。付礼新看望杨某丙,并协商赔偿事宜。
2.2013年7月9日,被告人陈宝麟到务川自治县**家属楼前面,因田某丙与李某丙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问题,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案发后,经都濡派出所调解,陈宝麟和田某丙共赔偿李某丙人民币15000元。
3.2014年4月25日,冉某甲与申某辛在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街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陈宝麟、文某甲出面处理时,将冉某甲、冉某乙打伤。经都濡派出所调解,陈宝麟、文某甲赔偿对方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宝麟等人在务川自治县**街道**楼下与**足浴经理陈某丁在宵夜的过程中,陈宝麟提到曾为**足浴调解纠纷一事,陈某丁表示以请陈宝麟洗脚的方式感谢,陈宝麟认为请洗脚没有面子,后陈宝麟伙同简某某等人前往**足浴大厅对陈某丁进行殴打。后陈宝麟赔偿陈某丁人民币8万元。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丁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覃某某、申某壬、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礼新、陈宝麟、陈某丙、付小勇、程某甲、田某甲、肖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邹某甲、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片;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礼新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陈宝麟、程某甲、付小勇、肖某甲、邹某甲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付礼新为首,以陈宝麟、程某甲、付小勇、肖某甲、邹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付礼新开设赌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他人转让股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礼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宝麟为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提供帮助,聚众斗殴,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宝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付小勇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小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小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肖某甲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文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文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丙虚假出资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虚假出资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志红
检 察 官:石庆明
检察官助理:李仕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付礼新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肖某甲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道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宝麟、付小勇、田某甲、程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文某甲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7册、光盘1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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