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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福臣、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付福臣,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0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2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15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镇**村**屯,捕前住陕西省**市**镇精益化工厂。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焦某某家人民币17500元。

2、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吕某某家人民币29700元。

3、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褚某某家人民币20000多元、两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黄金耳钉。其中一条足金项链9.33克,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值人民币4376元。另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黄金耳钉,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4、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王某某家人民币830元。

5、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张某某家人民币12000多元。

6、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付福臣到涿州市**镇**村盗窃高某某家人民币565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其中一条足金项链16.78克,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值人民币7870元;一对足金耳环4.02克,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值人民币1885元,合计人民币9755元。

被告人付福臣盗窃的现金人民币合计85680元,被其挥霍;盗窃的黄金首饰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值人民币合计14131元,黄金首饰全部被其卖给邢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7000元。两项总计人民币99811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付福臣将在上述地点盗窃的黄金首饰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全部售卖给被告人邢某某。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付福臣盗窃的黄金首饰进行价格认定:足金项链9.33克的市场价值为4376元;足金项链16.78克的市场价值为7870元,足金耳环4.02克的市场价值为1885元,合计人民币14131元。后全部黄金首饰又被邢某某卖掉,得赃款人民币17360元,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证及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及照片、手机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福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付福臣盗窃的物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付福臣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福臣系累犯。 被告人付福臣、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福臣、邢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视频资料3张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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