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903号
被告人付绍友,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号。1992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绍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绍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付绍友携带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至**路**弄**号**室被害人许某某住处,撬开防盗门后入室实施盗窃未果,后因发现室内装有摄像头,为逃避查处,遂将该摄像头拆除并带离现场后丢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付绍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的事实经过。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一份,证实作案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状况,并对现场可疑斑迹棉签擦试提取。
4、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上述现场阳台铁门门框上可疑斑迹中的生物性物质不能除为被告人付绍友所留。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付绍友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其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付绍友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付绍友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对作案地点作了辩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绍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绍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绍友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绍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绍友到案后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绍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晓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绍友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90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