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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继标集资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付继标,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付继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继标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日、4月12日、5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继标自2005年经营安徽**有限公司,该公司因经营不善2009年开始亏损,2010年便无实际生产经营。自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付继标隐瞒安徽**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的真相,虚构自己在泗县**镇**街开发新农村房屋工程和经营**轮窑厂的事实,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先后骗取被害人苗某某、赵某某、严某某等25人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62.04万元,至案发前已支付本息253.95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808.09万元(详情见附表)。上述款项被被告人付继标用于归还前期负债本息和购买股票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被告人付继标逃匿。

被告人付继标于2019年8月26日在扬州市**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继标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继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继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付继标在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十二年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珊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继标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和证据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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