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镇老庄村95号。2016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街西南角李记烤肉店门口,被告人付某某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爱格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200元。
2、2019年12月14日下午3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一化工原料门市部门口,被告人付某某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橘黄色雅利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00元。
3、2019年12月19日中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街金涛小海鲜饭店门口,被告人付某某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的红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
4、2019年12月21日12时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亿沣生活广场对面路西吉祥宝贝母婴馆门口,被告人付某某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蓝绿(白色)捷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
5、2019年12月23日上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街,被告人付某某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作案5次,共计价值3600元。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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