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付茂松,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67********,汉族,大学本科,原若尔盖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若尔盖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11月12日被若尔盖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若尔盖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茂松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刘某甲人民币11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甲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甲医药有限公司、**药业公司销售代表刘某甲的请托,在对该三家公司纳入若尔盖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名单以及药品销售、货款拨付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19次收受刘某甲共计现金人民币117万,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1.2003年冬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门附近的同心宾馆2楼茶楼,收受刘某甲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绵阳宾馆(永陵路和一环路交界处)茶楼,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绵阳宾馆(永陵路和一环路交界处)茶楼,收受刘某甲用黑色垃圾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011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永陵路附近的顺风肥牛餐厅,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7.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永陵路附近的顺风肥牛餐厅,收受刘某甲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9.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蜀汉路路边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10.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门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11.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金牛区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1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门蜀汉路一品天下附近的饭馆,收受刘某甲装在纸质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1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14.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1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成都红高粱酒楼停车场,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刘某甲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16.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蜀汉路附近的饭馆“虾老圣汤”,收受刘某甲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
17.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红高粱酒楼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
18.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都江堰市清江西路中大六期中大君越小区附近,收受刘某甲装在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1万元。
19.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都江堰市清江西路中大六期中大君越小区附近,收受刘某甲装在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付茂松收受蒋某某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乙医药有限公司、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丙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蒋某某的请托,对以上四家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在这期间先后10次收受蒋某某人民币合计3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1.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新华大道成都电视台附近的一家茶楼,收受蒋某某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一品天下附近的一家茶楼,收受蒋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省医院附近的一家茶楼,收受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一茶楼,收受蒋某某装在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5.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省医院附近的一家茶楼,收受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月城街附近的一家茶楼厕所,收受蒋某某装在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7.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精品街其车内,收受蒋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8.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省医院附近的豪阁大酒店8楼茶楼卫生间,收受蒋某某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9.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省医院附近的豪阁大酒店8楼茶楼卫生间,收受蒋某某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10.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省医院附近的豪阁大酒店8楼茶楼卫生间,收受蒋某某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三)被告人付茂松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2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万某某的请托,对该两家公司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支持和帮助,并于该期间,先后4次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合计27万元。
1.2015年底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家中,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2.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家中,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3.2017年底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家中,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4.2019年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家中,收受万某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付茂松收受曾某甲现金人民币4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至2016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川**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曾某甲的请托,对金川**药业有限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销售、安装提供支持和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春、2017年春节前,先后2次收受曾某甲现金人民币合计4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1、2015年春,被告人付茂松在都江堰市都市美丽洲后门(安顺小区附近)收受曾某甲装在纸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大石西路和小南街附近的一家饭店停车场,收受曾某甲装在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五)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刘某乙现金人民币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3年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刘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在该期间,先后2次收受刘某乙人民币合计7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1.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人民南路南沿线附近的一个农家乐卫生间,收受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五块石附近的路边,收受刘某乙用报纸包装好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六)被告人付茂松收受曾某乙现金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曾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设备及安装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安北路帝伦酒店对面街道,收受曾某乙装在纸质手提袋内现金人民币4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七) 被告人付茂松收受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成都**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片区销售代表罗某某的请托,在该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安装设备及资金拨付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9年清明节的第二天,在成都一品天下的希恩酒店大厅卡座,收受罗某某用白色纸制手提袋装好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八) 被告人付茂松收受文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文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与若尔盖县人民医院签订设备销售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2019年3月18日,在成都西单商场附近的一个茶楼包间,收受文某某装在塑料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九) 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周某甲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阿坝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设备验收和安装提供支持和帮助。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成都清江西路的一家茶楼,收受周某甲装在牛皮纸质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十) 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刁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的请托,按照刁某某提供的制氧机设备参数设置招标条件进行招标、并对中标后的该制氧机设备安装验收提供帮助。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办公室,收受刁某某一箱水果内装有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十一) 被告人付茂松收受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的便利,接受四川*乙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黄某某的请托,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对该公司设备安装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一品天下附近的一个酒店,收受黄某某用纸质信封装好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二)被告人付茂松收受余某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余某某的请托,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包虫病康复治疗中心供氧设备采购项目”中,使用成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参数,致使该公司顺利中标。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西单商场附近的一个茶楼停车场,收受余某某2瓶“五粮液”酒和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三)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周某乙人民币1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的请托,在该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臭氧空气消毒剂、呼吸机、医用试剂等医疗设备及耗材时提供支持和帮助。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付茂松先后3次收受周某乙人民币共计15万元。
1.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花牌坊附近的金通酒店,收受周某乙装在纸质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街)附近的其车内,收受周某乙用稿纸盖起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 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苏坡立交附近的一家饭店楼下,收受周某乙用塑料袋包着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十四)被告人付茂松收受袁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在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耗材、结算款时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2次收受袁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办公室,收受袁某某装信封里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成都省医院附近的一茶楼大厅,收受袁某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十五)被告人付茂松收受刘某丙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成都**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刘某丙的请托,在该公司向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销售办公家具、验收、支付货款时提供支持和帮助。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茂松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付茂松在被若尔盖县监察委留置调查期间,交待了涉嫌收受他人赂贿,共计现金人民币272.5万元的事实,并己委托家人退缴赃款27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阿坝州纪委、监委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若尔盖县人民医院与相关业务单位之间的合同资料、财务付款资料及相关证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退赃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曾某甲、刁某某、曾某乙、文某某、袁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刘某丙、罗某某、万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余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林某某、尕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付茂松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来六十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茂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茂松利用担任若尔盖县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7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茂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茂松在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茂松积极退缴赃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敏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六十四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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