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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荣波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 西 省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735号

被告人付荣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家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4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荣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付荣波多次在南昌县**镇**路**菜场、南昌县**镇**小区附近等地向熊某某贩卖毒品“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3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1000元;7月4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5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7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2000元;7月19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0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1500元;7月21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2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3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5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8日贩卖两次,交易金额每次500元;7月30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付荣波被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73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称重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熊某某、伍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荣波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荣波贩卖毒品(氯胺酮)1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荣波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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