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荣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付荣波多次在南昌县**镇**路**菜场、南昌县**镇**小区附近等地向熊某某贩卖毒品“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3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1000元;7月4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5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7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2000元;7月19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0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1500元;7月21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2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3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5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7月28日贩卖两次,交易金额每次500元;7月30日贩卖一次,交易金额5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付荣波被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73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称重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熊某某、伍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荣波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荣波贩卖毒品(氯胺酮)1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附:
1.被告人付荣波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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