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付远刚,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房。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远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远刚在12路公交车上用刀片将被害人邓某甲左边衣服包内侧划破后,将包内的2200元现金扒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刑事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付远刚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远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远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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