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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雨伟、张洪春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付雨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珙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张洪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珙县人,住珙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黄正忠,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珙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汤正华,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5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珙县人,务农,住珙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珙县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珙县人,住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珙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号。

汤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汤某乙,男,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雨伟、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余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汤某丙、汤某丁、汤某乙、汤某甲、余某乙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提级管辖的规定,珙县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情况,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4日、4月19日、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雨伟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在没有办理采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经被告人汤正华、黄正忠的介绍,收购了珙县**镇**村**组张某甲、方某某、汤某丙等7人及四组刘某甲、**乡**村**组曾某某桢楠树共计24株,并组织汤正华、黄正忠、张洪春、余某甲等人非法采伐,将购买的桢楠树销售给江安县的张某乙。其中,张洪春非法采伐桢楠树24株,黄正忠非法采伐桢楠树23株,汤正华非法采伐桢楠树14株,余某甲非法采伐桢楠树2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付雨伟以6000元价格购买了曾某某位于珙县**乡**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2.2014年下半年,经汤正华介绍,付雨伟以8000元价格购买了赵某某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3株桢楠树,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参与采伐了其中2株)等人将3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3.2014年下半年,经汤正华介绍,付雨伟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汤某戊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4.2014年年底,付雨伟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方某某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2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等人将该2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5.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经汤正华或黄正忠介绍,付雨伟以8000元价格购买了张某甲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3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参与采伐了其中2株)等人将该3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经黄正忠介绍,张某甲在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后,将张某甲等四家人共有的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以2000元价格卖给付雨伟(每家人各分得500元),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6.2015年1月20日,经汤正华、黄正忠介绍,付雨伟以6000元价格购买了张某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刘某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王某某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等人将该3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之后,经汤正华介绍,付雨伟又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张某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7.2015年1月,经汤正华介绍,付雨伟以10000元价格购买了余某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汤正华、黄正忠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8.2015年下半年,付雨伟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汤某丁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9.2015年12月,经黄正忠介绍,付雨伟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汤某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1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等人将该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10.2015年年底,经汤正华、黄正忠介绍,付雨伟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汤某甲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2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等人将该2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11.2015年年底,经汤正华、黄正忠介绍,付雨伟以8000元价格购买了汤某乙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2株桢楠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等人将该2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并销售牟利。

12.2012年3月,罗某某与刘某甲签订协议,罗某某购买了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的一片林木。2016年1月左右,罗某某(另处)将该片林木中的两株桢楠树出售给付雨伟,由付雨伟先交付2000元定金,付雨伟雇请了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余某甲等人将2株桢楠树予以非法采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雨伟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不能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桢楠树24株并组织人员非法采伐及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余某甲在没有见到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桢楠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汤某甲、汤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作价销售桢楠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付雨伟主动归案,供述了其购买罗某某2株桢楠树并组织人员采伐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该笔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的其余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本案其余被告人均为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被告人汤某乙、余某乙、张某甲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付雨伟,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洪春、黄正忠、汤正华、余某甲,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汤某甲、汤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颖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雨伟、黄正忠、汤正华现在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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