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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骐麟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付骐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付骐麟因犯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骐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日,因云南鑫本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博石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采石纠纷,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付骐麟等数十人到昆明市经开区清水沟附近石场聚集,与博石公司方莫某某等(另案处理)数十人对峙,后双方互扔石头攻击,致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受轻微伤,并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2017年9月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付骐麟与沙某某、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因前述聚众斗殴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报酬,在昆明市官渡区晓东村“丽江腊排骨”店旁,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拿走王某某一部金色“华为P10”手机,随后被告人付骐麟又将被害人王某某带上车,抢走其人民币236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骐麟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骐麟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骐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骐麟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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