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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彬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仝彬,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区**小区**栋**号。被告人仝彬因盗窃于2016年6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7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6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仝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仝彬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仝彬,听取了各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仝彬在昆山市**镇**村**号**号出租屋,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屋内的黄金挂坠1件、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饰1对、黄金戒指1枚,计价值人民币4788元,洗衣液2桶、洗发液1瓶等和人民币280元;

2.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仝彬在昆山市**镇**村**号**号出租屋门前,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床单、被套,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床单、枕套等物品。

被告人仝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饰品等物(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丁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仝彬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仝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仝彬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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