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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忠德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仝忠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镇**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忠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9日,于2019年6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侦完毕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仝忠德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长期混迹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对村内流动摊贩强行借钱,索取“保护费”,入住公家村旅馆后恶意拖欠旅馆住宿费,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对索要借款的人实施威胁,致他人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1、2017年4月至11月,仝忠德对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卖炸洋芋的被害人刘某某收取保护费,每次收取150元至200元不等,持续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

2、2017年8月,仝忠德强行向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摆摊卖炸洋芋的蒋永坤借款200元,至今未还。

3、2017年10月,仝忠德向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摆摊卖水果的被害人宗某某收取300元的保护费,同年12月底,再次收取被害人宗某某150元保护费。

4、2017年10月,仝忠德伙同多名男子向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摆摊卖袜子的被害人姜某某,收取300元保护费,2017年11月再次收取被害人姜某某250元保护费。

5、2018年7月,仝忠德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云香阁”酒店入住,拖欠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宿费1000元,至今未付。

6、2018年11月17日,仝忠德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强行借走摆摊卖烧烤的被害人徐某某500元,至今未还。

7、2018年11月,仝忠德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旅馆”入住,拖欠被害人江某某600元住宿费,并强行向江某某借款币200元,向江某某丈夫借款700元。江某某多次讨要未果。仝忠德对江某某实施威胁,并于2018年12月12日打砸“**旅馆”玻璃门、茶几、柜台等物品,经鉴定造成损失为人民币1580元。拖欠住宿费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忠德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忠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仝忠德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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