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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李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驿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2019年11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30日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2019年11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后,张某某、樊某某(二人已判决)预谋在宜阳县莲庄镇盗掘古墓葬,张某某、樊某某联络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杨某某(四人已判决)参与古墓葬盗掘,期间,张某某联系常某某(已判决)让其找挖墓人,常某某联系并带领石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仝某某和李某某到宜阳县**镇**村与张某某会合。

2018年2月24日晚,张某某准备作案工具,和樊某某、刘某某、常某某等人到宜阳县**镇粮库附近盗掘古墓葬,张某某安排樊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某、杨某某放哨,张某某带领石某某和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实施盗掘,挖掘期间被发现后逃跑。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区域为东周秦汉时期关城遗址,虽不是大型古墓葬,但是一处十分重要的古代关城遗址,应与秦楚孔道和晋楚大道存在极大的关联,因而具用十分重要的历史文物考古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人张某某、常某某、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及补充鉴定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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