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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靳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公诉刑诉〔2018〕470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现住许昌市**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于2018年2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许昌市魏都区**大道**号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于2018年2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2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靳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靳某某代表郑州**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与河南**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由被告人仝某某带领预算员为河南**地产有限公司许昌**项目进行预算,最终预算造价为217207605.8元。进行预算过程中,被告人仝某某在计算土建工程时,税金计取方法错误,税金计费基数为税前造价合计*1.66,不符合豫建设标(2011)16号文的规定,其预算结论中计算结果存在重大失实,经鉴定税金部分多计3030220.93元,并导致预算结论存在5.97%的误差。被告人仝某某作为承担预算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被告人靳某某作为郑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尽到审核义务,提供的预算结论存在重大失实,造成河南**地产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侦查实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靳某某作为承担工程预算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清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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