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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7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太康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仝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汤阴县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与崇文大道交叉口时,与沿崇文大道由东向西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仝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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