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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XXXXXXXX121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村XXX号,自由职业。曾因酒驾后在抽血过程中有妨害公务行为,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处治安拘留10日;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2时10分许, 被告人仝某某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金陵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居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郭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抽血过程中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联系电话155XXXX6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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